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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锦秋花园小区的业主代表反映,该区性质是居民用房。但是,从去年起小区内开了一家理发店。今年,该店规模已扩展到一至三楼,平日里闲杂人等进进出出,干扰了小区的安宁。业主想问,这种经营行为是否违法?工商局以物业公司出具了同意书为由许可经营,是不是违法?受干扰的业主应如何维权??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装饰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作为住宅性质的居民用房被用做商业经营的理发店,显然是违法的。而物业公司作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他是无权同意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小区内进行营业活动的。对在小区内进行营业活动的行为,物业公司不仅未尽劝阻、制止义务,反而出具同意的证明,更是背离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至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还应按照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而定。? 对于区工商局给该理发店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区工商局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颁发给该理发店营业执照,这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需要核实,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视需要决定。行政许可法没有给行政机关设置法定的调查义务。但理发店的经营活动,是一种商业行为,它的经营场所必须具有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商业用途。如果区工商局不审核房屋性质、用途,仅凭物业公司的证明,随意颁发营业执照,实施行政许可,这是有违行政许可法的。小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给该理发店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行为。如相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小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