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学网学历教育

乐学网职业助手

乐学网首页

营 养 师 - 营 销 师 - 网络编辑 - 物业管理 - 项目管理 - 人力资源 - 电子商务 - 企业培训 - 公 关 员 - 育 婴 师 - 心理咨询 - 广告设计 - 房产策划
社会工作 - 展会策划 - 理财规划 - 科技咨询 - 鉴定估价 - 职业培训 - 黄金投资 - 商务策划 - 企业文化 - 职业指导 - 康复保健 - 景观设计 - 企业信息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http://www.szdmz.com/zhiye/  日期:2008-05-04 人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行审查的广告,食品药品、卫生、农业等负责广告审查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应由新闻媒体单位在发布前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同意的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复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的新闻媒体广告时,有权查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档案材料、财务资料,可以责令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的广告。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责令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暂停发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负责广告审查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建立违法新闻媒体广告公告制度,适时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

  公民、法人对违法广告可以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收藏】【打印】【关闭】【推荐】【评论

支持一下广告
关于Szdmz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服务条款 - 知识产权 - 合作机会 - 翻译服务 - 首页
Copyright © 2008 Tooyee.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长城永不倒 中国一定强 粤ICP备06002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