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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第十节、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

http://www.szdmz.com/zhengquan/  日期:2008-03-28 人气: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单选、判断)
  
  2.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判断)

  3.上市公司做出股东持股变动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多选)

(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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