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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上海教师资格撤销与丧失

http://www.szdmz.com/jiaoshi/  日期:2008-09-11 人气:

教师资格撤销与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消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提出申请;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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