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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及法律后果 1、 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其特征为: 第一, 破产宣告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力机关 第二, 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2、 破产宣告的依据 第一, 一般规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 第二, 破产宣告的阻却事由 ①和解程序 ②不予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 3、 破产宣告的法定后果 (1)对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来源:考试大 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就是使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 债务人成为破产企业 第二,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第三,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第四,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 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可视为到期债权 第二,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 第三,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享有破产抵消权 第四,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依破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 (4)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 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收回 第二, 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 第三, 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组专用 (二)清算组 1、清算组的性质 清算组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之后成立的,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 其特征为: 第一, 清算组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特别机关 第二, 清算组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 第三, 清算组是以自己的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 第四, 清算组是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2、清算组的职责 第一, 接管破产财产 ①接受和清点 ②财产估价来源:考试大 ③登记造册 第二, 管理破产财产 ①财务管理 ②资产管理 ③人员管理 第三, 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例题、2002年2月甲企业将其所有的一栋楼房无偿转让给与其长期合作的乙企业,同年7月,甲企事业申请破产,法院受理此案,该栋楼房() A、不是破产财产 B、是破产财产 C、由甲企事业负责收回 D、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追回 答案:BD 第四, 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 第五, 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第六, 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①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持有相关的文件材料 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③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④提交清算报告同时,提交其他材料 3、清算组的选任 人民法院应自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 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 第三, 专业人员 4、 清算组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5、 清算组的撤消 (三)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其特征为: 第一, 破产债权是请求权 第二, 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第三, 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前产生 第四, 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并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能够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不参加破产分配,不能成为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的范围 第一,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二,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第三, 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后,未足清偿的部分债权担保债权的数额大于担保物在清偿时实现的价值,则其超出部分债权不能得到优先受偿,只能成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第四, 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 第五, 票据追索权来源:考试大网 第六, 应计算利息的债权,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 第七,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3、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第一,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第二, 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之后的利息 第三,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05真题.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款项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A.某公司欠债权人甲公司3万元货款,但已过诉讼时效 B.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欠乙公司5万元货款,但尚未到偿付日期 C.某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但该项贷款以某公司价值20万元的汽车作抵押担保 D.某公司拖欠地方税务局税款2万元 答案:B (四)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分为有形式的破产财产和实质的破产财产两种含义。前者指属于破产人所有,由清算人接管并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的总和。后者指在破产过程中所有可扣押的破产人财产的总和。 其特征为: 第一, 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财产权的财产 第二, 破产财产是由清算组占有和支配的财产 第三, 破产财产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一,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第二,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第三,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05真题.下列情况中,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是( )。 A.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B.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C.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D.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 答案:BCD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一,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第二, 担保物 第三,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为物 第四,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第五, 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第六,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第七,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第八,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3、破产财产的收回 4、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权利人从清算组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的请求权。 其特征为: 第一, 取回权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特别请求权,只能在破产宣告以后发生效力 第二, 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第三, 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第四, 取回权的义务人是清算组 第五, 取回权的物在取回前,视为破产财产,由清算组管理和支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