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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破产法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一)《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联营企业的破产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 3、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4、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优先适用该法第71条的规定,在该法无规定的场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 5、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凡在深圳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在特区外注册登记,但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不分所有制,均适用该条例,但该条例的适用,以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为前提 (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1、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国有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涉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2、 如前述,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优先适用该法第71条的规定,在该法无规定的场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3、 如前述,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在特区外注册登记、但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不分所有制,均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但是该条例的适用,以优先使用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为前提 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三)企业清算与破产的关系 1、 企业清算的概念 企业清算是终结已解散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企业剩余财产的程序。 2、 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3、 企业清算和破产的关系 第一,法律规定不同 第二,适用的原因不同 第三,目的不同 第四,程序终结的效果不同 二、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与申请 1、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第一,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第三,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进行管辖权的转移 第四,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 在深圳特区的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破产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1)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为: 第一, 必须为具有给付 内容的请求权 第二, 必须是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第三, 必须为到期的请求权 以下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第一,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第二,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第三,丧失了申请执行的债权 第四,未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申请的形式要件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债权人申请的实质要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效果为: 第一, 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第二, 诉讼时效中断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1、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为: 第一, 企业经营不善 第二, 严重亏损 第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原因为: 第一, 严重亏损 第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05真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中,属于破产原因的是( )。 A.甲公司是一国有企业,由于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乙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由于经营中严重亏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C.丙是某市一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丁公司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B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