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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基准的实施现状及对策

http://www.szdmz.com/falv/  日期:2008-05-23 人气:

   劳动基准,也称劳动标准或劳工标准,是指国家劳动基准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国家劳动基准一经公布,对我国境内所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适用,具有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强制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法的实施最为直接和可以触摸的表现就是劳动基准的实施。

  一、我国劳动基准实施的现状

  1994年7月5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这部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的一个制度创新亮点就在于首次对我国劳动基准作了相应规定。应该说,这部《劳动法》顺应了当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全面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该法实施以来的十多年正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深刻变化的十多年,同时,各种社会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暴露出来,囿于当时立法者观念的局限和立法技术的落后, 1994年通过的这部《劳动法》逐步显现其隐含着的许多计划经济旧体制的残留物。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深层次改革日益触动了以往的固有劳动关系基石,引起了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冲突,原先实际存在的劳动基准在实践中显得捉襟见肘、穷于应对。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外资企业的大量进入,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而现有劳动基准在实施中明显处于人们普遍不满的困境,其后果则直接影响了当前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可以先看一下我国劳动基准实施的状况。我们可以从工资、工时和劳动安全和健康等三个最核心的劳动基准执行情况的统计或报告的数据中窥见一斑:在2005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据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近一年中,有7. 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问题严重的省有16·1%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报告”还显示,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在工时方面,据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局统计,在近5年的劳动监察案件中有40%以上的企业未能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一份调查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月平均工作时间为306小时,超时劳动达139小时,是法律允许加班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1]与此同时,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工矿灾难事故不断,据《南方周末》报道,我国煤的产量占世界煤产量的五分之一,但我国煤矿工人的死亡人数占全世界煤矿工人死亡人数的五分之三……。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表明一个事实,我国劳动基准的实施状况令人担忧。人们很容易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我国劳动基准的实施会如此艰难?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在劳动法上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与现实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为什么差距如此大?形成这一巨大反差的深层次原因又是什么?为此,笔者不揣冒昧,提出以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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