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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乘坐电梯过程中,笔者无意中发现该电梯铭牌上所写的“质量检查有效期到2003年11月”,当时的检修人是某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而现在已经到了2006年4月份,屈指算来,已经将近两年半了。也就是说,电梯的质量安全早就到了应当来检修的时候,但是一直没有人来检修。电梯是否超期服役不得而知,电梯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通航不得而知。笔者不禁脊背发凉:原来自己正在乘坐颗“定时炸弹”啊! 电梯属于公共场所,每天要负责运送大量人员。因此电梯安全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如果电梯质量发生问题,轻则使人担惊受怕,重则后果不堪设想。正是考虑到这些公共安全因素,国家规定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的安全进行定时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为广大电梯用户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乘梯环境。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类似事件。以笔者为例,就曾多次在不同场合看到过电梯已过最后检查期限而没有得到检查的情况。这至少反映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未切实履行好对电梯的检查职责,存在不作为情况。相关工作人员有可能会说,管辖范围内电梯多,按期检查不过来。但是超过两年半时间,这就于情于理都有些说不过去了。何况对电梯进行到期检修应是其法定职责,不容推辞。其次,每天使用电梯的人很多,但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个问题,也许有些人注意到了,但是有一定的侥幸心理,还有一些人也许注意到了,但是怕麻烦,另外也有可能不知道如何联系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沟通渠道的不畅通和权利意识的淡漠。再次,有关物业公司或管理委员会没有发挥应有职能。如果发现相关问题,这些负有相关义务的团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电梯事小,但是却反映了相关领域执法的一些弊端。无论是从理念层面,如行政如何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提供良好安全的环境,还是从一些具体制度的层面,如应当如何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机制,当不履行职责时有无必要设置一定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法律教育网特约稿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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