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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特征

http://www.szdmz.com/falv/  日期:2008-04-21 人气: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如果没有捏造事实或者捏造的是非犯罪的事实,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捏造的是何种犯罪事实、是公诉罪还是自诉罪的事实,在所不问。构成本罪,除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外,还须有将这种事实向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既可以是向司法机关告发,也可向被诬告者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向司法机关转送或让司法机关获悉的单位(如新闻媒体)告发。诬告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根据诬告的内容可以推知是指何人即可。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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