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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剃须刀的“长相”引发纠纷,世界著名家电厂商荷兰皇家菲利普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菲利普)将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评审委)告上法庭。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菲利普起诉的三个案子,温州市鹿城美锦实业公司、专利人权人林宣理、叶常明作为三个案子的第三人出庭应诉。
这三个案子的起因很简单: 1998年11月30日,菲利普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一个新的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于1999年6月颁证,1999年9月授权公告。不料刚过一年,温州力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就开始向菲利普“发难”,以菲利普公司先前的一个专利与这次申请的专利近似为由向专利评审委提出宣告新专利无效。2003年6月26日专利评审委作出决定,宣告菲利普新专利专利无效。看到这种情况,菲利普万分恼火,马上接二连三地以其他专利权人申请的剃须刀外观专利与自己的专利近似为由,向专利评审委提出宣布这些商标无效的申请。但是事与愿违,菲利普的两个宣布无效申请很快被驳回。专利评审委的这三个决定着实让菲利普公司上火,于是以专利评审委决定中认定实事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专利评审委的三个决定。 菲利普公司在庭审中称,自己申报的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与温州力德实业有限公司等申报的专利有明显的区别。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菲利浦公司当庭出示了涉案两种剃须刀的设计图和实物,称两种剃须刀刀头形状存在差异,菲利浦公司产品的刀头线条简练,刀头与刀柄的连接形状也明显不同。专利复审委宣布菲利浦公司专利无效属事实认定错误。 专利复审委的代表说,皇家菲利浦公司目前在专利复审委对20多个中国企业的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申请,认为他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产品外观一样。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为,皇家菲利浦公司申请无效的剃须刀外观设计,有些比本案涉及的两种设计差别可能还要大。 专利复审委不能因为菲利普是世界知名企业,在对其专利的认定标准上就跟其他转了全人不一样。经过认真鉴定,认定菲利浦公司申报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与温州力德实业有限公司等在先公开的专利只有局部的细微差别,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作出无效决定并无不妥。对菲利普申请无效的另外两个商标,专利复审委在鉴定时根据的是同一标准,认定确实与菲利普的专利有明显差距,故此驳回其无效申请合理合法。 由于三个案子设计证据繁多,庭审进行了一天。和议庭宣判责日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