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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经颁布,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经济改革的一个必然逻辑结果,意义重大。正如很多人大代表所言,监督法的政治性很强。的确,监督法事涉国家宪政体制,其政治内涵深刻而且丰富。 首先,监督法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它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机制。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委会监督并不是人大监督,只是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在现代政治中,人民主权为国家和政权提供合法性。不论是司法权、行政权还是常委会的监督权,乃至政党执政,其合法性都源自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现行政治框架下,由于人大会期短,大量日常监督工作实际上还是由常委会在做。常委会监督权的必要性并不能证明它是绝对的权力,它也有自己行为的界限。在合法性意义上,常委会必须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在制度层面,常委会监督不仅意味着职权的扩张,也意味着责任的加重,权责统一更好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其次,监督法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问题在于,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如何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党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其中也包含监督的含义。党通过人大进行监督不仅体现了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执政的实质合法性,而且也在程序、规则上进一步体现了执政的形式合法性。在此意义上,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是共产党通过人大依法执政的一个方式。 再次,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实现法制统一,依法治国。监督法的出台不仅意味着监督的程序化,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合法性。同时,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法规、对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将有利于促进法制统一。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由此,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就会促进法制统一,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 学习时报·王立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