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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发售代币票券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http://www.szdmz.com/falv/  日期:2008-04-11 人气: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通货,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商品交易的计价、结算(除少数允许用外汇部分外)都必须使用人民币来进行,这主要是为了维护高度集中、统一的货币流通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如果允许各种代币票券在市场上代替人民币计价流通,势必影响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破坏先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同时也会排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严重损害人民币的声誉。所以,早在1955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并颁布了《关于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指示》,明确规定,严禁各种票证在市场上代替人民币计价流通,本法又以法定方式再次予以明确,并授予中国人民银行一定的行政职权。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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