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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在增加高尔夫球、一次性木筷子等税目的同时,将原来汽油、柴油税目合并调整为成品油税目,下设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等七个子目,并均按照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为照顾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石脑油等四种新增成品油按照实际税率的30%征收(注:对石脑油等成品油减征消费税的政策已经与2008年1月1日调整,具体可参考财税[2008]19号文,税法一教材尚未更新),对航空煤油暂免征税。
新政策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 由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下面举例说明上述公式的运用 例 某石化公司主要生产乙烯(非应税消费品),同时还生产重裂解料(属石脑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原料主要是石脑油和轻柴油。2007年9月,公司投入原料石脑油200万升(9月初库存外购石脑油150万升,当月购进石脑油100万升,月末库存外购石脑油50万升)和外购轻柴油100万升,生产出乙烯280万升及重裂解料30万升,当月全部销售。计算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 解答: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 收率 = 30/(200+100)= 10% 应纳消费税 = 300000х0.2х30%-2000000х10%х0.2х 30% = 18000–12000 = 6000(元) 注:请参考2008年注税资格考试《税法一》教材174页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