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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代理事宜。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等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经营现场和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和有关资料。 (5)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注册税务师有向被代理人、税务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义务,对其代理业务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册税务师有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4)注册税务师有恪守被代理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