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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三、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知道或应知道)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别诉讼时效 保护时效——20年(实际发生日) /延付或拒付租金 1年 \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4年 \ 技术进出口合同 1.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保护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时效期间为20年的,就属于保护诉讼时效。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 9 84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①如果乙公司于1 994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 994年1月1日一1 996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②如果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 984年1月1日~2003年1 2月3 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点评】本考点作为教材新增内容,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建议考生在2007年考试中给予关注。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见.图1)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①2004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8月1日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05年2月1日。 ⑦2004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1月1日。 ③2004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1日。 图1 (二)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出题的类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本章不会出现计算分析题。综合题以前没有出现,从今年考试大纲来看,简答题也仍有可能来自本章,且不能排除在综合题中附带出现本章的内容,如在案例中考察考生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掌握。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为8分。 2007年考试中,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的渊源;(2).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界定;(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4)行政复议费用支付;(5)《仲裁法》适用的范围;(6)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7)特殊地域管辖原则;(8)经济法律关系客体;(9)经济法事实(事件和行为的界定);(1 0)诉讼时效期间;(1 1)当事人上诉期限;(1 2)法律行为的分类;(1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 4)法律责任的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