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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省财政厅的消息,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重新认定后才能再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该《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人员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在中国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07年底前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并仍在有效期内的,须重新认定后方可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解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为3年。企业可在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公示与备案后,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只要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均可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