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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某产品供应商,与中国奥委会签订了供货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奥委会,并非企业。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税法对于奥委会的免征,并不影响该企业申报缴纳印花税,该企业应该按税务人员的要求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