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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市政府新批准的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暂按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预征,即原适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税额的区县分别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税额预征。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预征税额与按新《办法》规定征收的实际税额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