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 财会人生 - 会计知识 - 会计实务 - 税务知识 - 税务实务 - 会计从业 - 会计师 - 初级职称 - ACCA/CAT - 注册会计师 - 高级职称
精算师 - 资产评估师 - 注册税务师 - 国际内审师 - 经济师 - 银行从业 - 统计师 - 审计师 - 财税论文 - 会计论文 - 财务论文
|
我单位与客户签订的以货易货合同是否按购销合同贴花?合同中没有货物金额,应按什么贴花? 答:吉税地字[1990]204号文件规定:关于以货易货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以货易货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签订合同的各方不以货币直接作为交换媒介,而以易货的方式达到商品交换的目的,实际上含有购和销两种行为。对此类合同应按合同记载易货双方总金额计税贴花。合同中只记载货物数量没有金额的,应按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可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 提示:以货易货合同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按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