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 财会人生 - 会计知识 - 会计实务 - 税务知识 - 税务实务 - 会计从业 - 会计师 - 初级职称 - ACCA/CAT - 注册会计师 - 高级职称
精算师 - 资产评估师 - 注册税务师 - 国际内审师 - 经济师 - 银行从业 - 统计师 - 审计师 - 财税论文 - 会计论文 - 财务论文
|
我单位对房屋进行装修,安装了中央空调,请问这部分中央空调是否作为房屋原值的一部分征收房产税? 答: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提示:此文件第一条主要是强调“不可随意移动”“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都属于房屋的构成,都要计征房产税。 第二条所说的是“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怎样计税。 如:原中央空调的一个电机(价值10万元)坏了,更换新的(15万元),可以15-10=5万元。就5万元加入原值中计税。如果更换新的8万元.,应该是减10万元,加8万元,也就是从原值中减掉2万元后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