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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6月份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7月28我认证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在7月28日下午我公司的审批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请问7月我认证的部分发票税额是否能够在7月申报时进行抵扣?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执行时间应从批准认定的次月一日起执行。因此,7月份认证的发票税额不能直接抵扣,还应按照规定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