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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固定资产
一、 固定资产的概述 (一)、固定资产的含义:某一资产项目,如果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首先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还需要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不像商品一样为了对外出售。这一特征是固定资产区别于商品等流动资产的重要标志。 第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期限较长,使用寿命一般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一特征表明企业固定资产的收益期超过一年,能在一年以上的时间里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经济用途分类 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2.按使用情况分类 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类,可分为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3.综合分类 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把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七大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不需要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1)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内容 为了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取得、计提、折旧、处置等情况。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原价,贷方登记企业减少的固定资产原价,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累计折旧”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的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固定资产折旧的累计数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累计数。 “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企业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大修工程而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领用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但尚未领用的专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造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借方登记企业各项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贷方登记完工工程转出的实际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发生的费用等,贷方登记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此外,企业如计提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取得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增加的渠道很多,有外购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等。这里只介绍外购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1.外购固定资产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按总价直接进入: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购入需要安装的,先记入“在建工程”,安装完毕再转入“固定资产” 企业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物、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即购入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安装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自建固定资产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1)、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1)、购入工程用物资: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2)、工程领用物资: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工程过程中领用本单位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工程过程中领用本单位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工程中结转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新酬——工资 (6)、工程中结转工程人员承担的福利: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费 (7)、工程过程中发生其他费用(如:发生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已支付)):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8)工程过程中发生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尚未支付)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利息 (9)、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出包工程(三部曲)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商,由建造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商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企业支付给建造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1)、企业按合同约定向建造商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工程完工补付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具体账务处理为: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的概述 1、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影响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 时等; (4)、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总之,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3、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折旧年限(已知)×100%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清理收入-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原价}×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年折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收入-清理费用)]÷预计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