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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收支表,应当根据收支类科目的期末余额进行编制,核算办法规定的收支类科目共设置了11个(见上表)。
经费收支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年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该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2.“经费收入”项目,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所管理的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经费收入或财政按预算拨入的经费。本项目应根据“经费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4.“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的管理经费。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的管理经费。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7.“人员经费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有经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人员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8.“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公用经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9.“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补助。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0.“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上解给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经费。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1.“专项经费支出”项目,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使用的经费发生的支出的。本项目应根据“专项经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借在发生额填列。 12.“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内除上述项目支出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开支。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借在发生额填列。 13.“经费结余”项目,反映本期经费收入减去经费支出后的结余数。本项目依据“经费收入”减去“经费支出”后的数额据实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