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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一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一律适用简易程序,采取自行协商、交警当场认定的快速处理办法。
据介绍,厦门市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相互刮蹭、追撞前车等仅造成车辆损失的轻微事故比例高达80%以上,这些交通事故是造成城区及各主干道堵塞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类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将有效解决道路堵塞。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2年起,实行执勤交警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改革,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并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全面推行事故快速处理奠定了实践基础。 此次新实施的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充分体现方便事故当事人的原则。一是当事人达成共识后可以自行撤离现场,不必等交通民警到现场处理。既方便当事人,有效防止交通堵塞,也给他人的出行带来便利;二是交通民警当场认定责任,简化了调查取证的繁琐程序;三是保险定损理赔在同一地点集中受理,为当事人能快速办理索赔手续及解决相关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了方便。 《办法》规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和执勤民警当场认定两类。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办法后,首先要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各自向自行协商处理专用电话(5650110)报案,并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上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若现场双方均没有《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的,可以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后,一起驾驶车辆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填写后交由交警确认。民警将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肇事人驾驶资格和自行协商的事故责任是否违反认定准则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按照《办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一律运用“模糊责任”概念进行责任认定。即只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共同责任二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各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当场认定有异议的,可持《事故认定书》及有关证据向厦门市交警支队申诉,要求复核。申请复核的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复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因收集证据需要,执勤民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当场认定或复核决定有异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保险理赔方面,依照“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必须在2个小时内一起驾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的,应征得承保保险公司同意。 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事故认定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办理索赔时,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同时规定,采用本《办法》处理的交通事故,理赔中车辆损失超过办法中规定限额(单车损失一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客户自行负责,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 《办法》明确,当事人无法或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的,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110报警。对当事方不是厦门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如果愿意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但并不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