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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称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对于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与推销,只能称为要约邀请。 2.承诺 来源:考试大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 2.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来源:考试大 3.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区别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通知义务,提供单证义务等.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承但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在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无效时退还保险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等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等.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终止的原因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1.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3)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来源:考试大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一,不可争议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 五,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核心 不可抗辩条款 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超过两年后就变成不可抗辩期. 二,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之内(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完成. 三,宽限期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2个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起效力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