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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ndonment 见\"委付\" Actual Total Loss 见\"实际全损\" All Risks 见\"一切险\" Annuities Insurance 见\"年金保险\" Applicant 见\"投保人\" Application 见\"投保单\" Approved 见\"承保\" Automatic Premium Loan 见\"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 【 B 】 Beneficiary 见\"受益人\" Binder, Binding Slip 见\"暂保单\" 保险(Insurance)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保险法(Law of Insurance) 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初包括狭义保险法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管理监督法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公法法规。保险法的编制,有采取单行法规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有把保险列入商法典的,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也有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如匈牙利等国。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契约法,也叫保险合同法,是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2)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 (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具体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规范于民商法中特殊保险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 (4)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我国1995年6约30日通过的《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系,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我国《保险法》共8章,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52条。《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各种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形成。 |